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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同到期離職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78W

一、勞務派遣合同到期離職的規定是什麼?

勞務派遣合同到期離職的規定是什麼?

勞務派遣工合同到期辭職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因爲在這個過程當中是存在着一個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因此首先需要和派遣的公司來辦理離職的手續,同時在辦理離職手續過程當中,也有社保問題,需要解決清楚。需要和派遣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勞動合同和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公司需要開具離職證明,並作相應社保轉移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二、勞務派遣合同的注意事項包括什麼?

勞務派遣合同一般事業單位沒有編制時候但又需要用人時候就會用派遣人員,而派遣人員是屬於勞務派出公司的人力資源,暫時還不屬於用人單位員工,等到用人單位有編制後可以轉爲用人單位員工。

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會保險與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都是一樣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大家的勞務關係的話,就是直接和用人單位來簽訂勞動合同,這種關係是比較簡單的,但是也有一種勞務派遣,主要是由派遣單位來進行相關的社會保險的繳納,而用工單位僅僅是和自己也存在着一個用工的關係,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