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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農村房屋確權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房屋買賣 / 發佈於: / 人氣:8.68K

天津市農村房屋確權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在生活當中,大家所追求的生活目標都是不一樣的。城市污染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下,如果能夠在農村山清水秀的地方購買一塊宅基地,對於很多人來說將是可遇不可求的事情,因爲農村房屋的確權問題是受我國法律保護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爲大家介紹一下,天津市農村房屋確權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天津市農村房屋確權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1、城鎮戶口不能登記農村房產。

第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第二,房屋登記辦法第四章規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可以申請房屋登記,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2、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開始。

四套房屋都應該是遺產。 物權法第一百條規定,財產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3、向房屋登記部門提出異議。

房屋登記辦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後,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確定

從當前農村拆遷政策看,大都以宅基地面積作爲置換樓房面積的計算基數(一般爲1:1的比例),宅基地的巨大經濟價值在拆遷置換中得以顯現。地的價值在房產(房地一體)價值形成中佔有較大比重,故此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確定十分重要且必要。

(一)在冊人口的認定。在冊人口是指宅基地申請審批時該家庭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成員。由於農村宅基地屬村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在分配上存在着排他性和福利性,即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分配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但在分配方式上,又有其特定規則。《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因此,宅基地以戶的名義取得,屬家庭共有,並主要根據家庭成員數確定使用面積。各集體經濟組織在家庭申請用地時,會對其常住家庭在冊人口進行覈定,然後分配特定面積。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登記的使用權人只有一人,但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確定在冊人口共享宅基地使用權。

(二)人口變動的產生及處理

由於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有所增減,家庭在冊人數並不固定。如果在冊人口變動,可以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第一,戶口遷移導致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原在冊人口,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權,一般不能認定爲房屋所有權人。

第二,戶口雖未遷移,仍爲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從原大家庭分離單獨立戶並且另行申請宅基地獲得批准的,因其有了新的宅基地,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不再對原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不能認定爲原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

我們可以看出,根據土地管理辦法有明確規定,如果是城鎮戶口的話,就不可以在農村登記房產,另外農村的房產可以進行繼承,如果有什麼糾紛的話,可以向房屋登記部門提出異議。宅基地管理是農村土地管理當中,需要加強監督的一部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