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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用婚前投資婚後收益購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2.71W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爲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北京房產律師——用婚前投資婚後收益購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李某峯名下的案涉房產歸原告所有。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李母是夫妻關係,婚後只生育獨子李某峯。李某峯與被告張某麗婚後生育了李某瑜、李某欣兩個女兒。原告於2012年向汕頭市X公司訂購案涉房產,並預付了購房資金228764元,後又支付購房款110000元以及契稅16762.92元,餘款220000元準備辦理按揭貸款,但在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時,因原告與妻子名下已有兩處房產,按規定不能辦理按揭,而原告的資金又一時無法週轉,因此只好以獨子李某峯的名義來辦理按揭手續。爲了購置案涉房產,原告先後在浙江省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貸款760000元用於支付首付款及交房後的裝修、購置傢俱等費用,借款至今無法償還。

2018年2月,李某峯又被查出患有白血病,醫治無效死亡。案涉房產的按揭貸款本息全部由原告付還,並已於2019年5月31日還清全部貸款。現如今原告既失去兒子,又散盡家財,還揹負約200萬元的債務。在處理完兒子的喪事後,向李某峯催債的人接二連三找上門來,在此情況下,原告提出將案涉房產賣掉後用於償還部分債務,但在與兒媳及其家人溝通此事後,卻遭到拒絕。由於案涉房產的購房資金乃至裝修費用等全部由原告支付,且原告在出資購置案涉房產時,本意也是爲自己購房,並沒有爲兒子購房的意思,只是因爲無法辦理按揭貸款才改爲以兒子的名義購買,故案涉房產屬於原告借用兒子的名義購房,原告纔是該房產的真正所有權人。

原告爲維護合法權益,現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

被告李母辯稱:本被告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某麗、李某瑜、李某欣辯稱:1、本案原告以法定繼承糾紛提起訴訟,但變更後的訴訟請求與《民事起訴狀》所陳述的基本事實相悖,違背了誠實信用的訴訟原則。2、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後,本案屬於所有權確認糾紛,本被告及其他被告不是所有權確認糾紛的適格被告,故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3、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公示的權利爲準,被告張某麗的丈夫李某峯是案涉房產的登記所有權人,並以所有權人名義對外行使權利,案涉房產根本不存在權屬爭議。

4、案涉房產的購房資金來源於被告張某麗與丈夫李某峯的家庭收入,該房產是被告張某麗與李某峯的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張某麗與李某峯結婚後,與李某峯的父母一起生活,共同經營便利店,把經營收益用於購買案涉房產也是家庭的共同決定,原告關於借用李某峯的名義購房的說法並不屬實,其要求確認案涉房產歸其一人所有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嚴重侵害了被告張某麗的婚姻財產權利以及被告張某麗與兩個女兒的合法繼承權。

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本院查明

原告與被告李母是夫妻關係,雙方於1991年11月24日登記結婚,李某峯是原告與被告李母的獨生子。李某峯與被告張某麗於2013年7月12日登記結婚,婚後於同年11月16日生育女兒李某瑜,2015年9月13日生育女兒李某欣。李某峯因患白血病醫治無效,於2018年11月25日去世。原告於2013年1月19日向開發商交納購房款(含定金)228764元,認購了案涉房產,2014年1月9日又以原告和被告李母的名義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110000元及契稅16762.92元,該房產後來以李某峯的名義購買並辦理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李某峯名下,按揭貸款現已還清。2019年9月25日,原告以法定繼承糾紛爲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原告變更了訴訟請求,請求法院確認案涉房產歸原告所有。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和被告張某麗均承認,李某峯與被告張某麗結婚後,仍與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共同經營位於汕頭市金平區的一家便利店,彼此在經濟上並沒有獨立分開。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李父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作爲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原告與被告張某麗爭議的焦點在於涉案房產是否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

當今社會,父母出資購房,但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情況較爲普遍,如果父母與子女沒有特別約定,通常情況下應理解爲父母出資爲子女買房,屬於贈與,而非借用子女的名義買房。原告主張其因無法辦理按揭貸款,故而才借用兒子的名義購房並辦理按揭貸款的行爲屬於借名買房,但被告張某麗予以否認,而原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兒子有約定借名買房的事實;被告張某麗在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所作的辯解也不足以證明被告張某麗承認借名買房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借名買房的事實不予認定。

基於原告與李某峯是父子關係(且是唯一的子女)以及李某峯婚後與父母在經濟上並沒有獨立分開的情況,即使原告確因無法辦理按揭貸款而改爲以兒子的名義購房,也無法推斷原告就是借用兒子的名義買房。因此,原告請求確認案涉房產歸其所有,事實依據不足,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援。

被告張某麗、李某瑜、李某欣主張本案四被告不是本案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適格主體的抗辯,與本案原、被告均是案涉房產利害關係人的事實不符,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