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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變更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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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變更探視權
民法典如何變更探視權
探視權是法定的,是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法定權利。在行使探視權時若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等有影響的,撫養一方可以就行使探視權一方的行爲透過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訴訟予以制止、限制等,探視權的探視方式時間可以由雙方協商變更,也可以透過訴訟程序予以變更,但探視權卻不存在變更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