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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權訴訟的主體與管轄是怎樣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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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權訴訟的主體與管轄是怎樣劃分
合同撤銷權訴訟的主體與管轄是怎樣劃分
一、 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撤銷權必須透過訴訟程序行使。在訴訟中,債權人爲原告,債務人爲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爲訴訟上的第三人。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根據相關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二、 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一)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爲。
(4)債務人的處分行爲有害於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二)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爲有:
(1)放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三、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民法典》對撤銷權的行使規定有期限限制。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上述規定中的5年期間爲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四、 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爲即歸於無效。債務人的處分行爲無效的法律後果則是雙方返還,即受益人應當返還從債務人獲得的財產。因此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並無優先受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