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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特殊風險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品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88W
涉及特殊風險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品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涉及特殊風險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品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一是根據《私募基金備案須知》2019年版第1條14、15款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覈算,不得開展或參與任何形式的資金池業務,不得存在短募長投;
期限錯配,分離定價,滾動發行,集合運作等違規操作。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資基金內
部設立由不同投資者參與並投向不同資產的投資單元/子份 額,規避備案義務,不公平對待投資者。
二是私募基金涉及關聯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中向投資者披露關聯關係情況,並提交證明底層資產估值公允的材料;
有效實施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制度,不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承諾函等相關檔案。2019年年末的AMBERS系統更新過程中,增加了是否涉及關聯交易的選項。
關聯交易是指私募投資基金與管理人、投資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同一實際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或者與上述主體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關聯方發生的交易行爲。
是否涉及關聯交易中如選“是”,需在文字方塊中詳細描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公司章程中約定的有效實施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機制。
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對投資者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根據《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的“特殊風險揭示”部分;
重點對私募基金的資金流動性、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產品架構、底層標的等所涉特殊風險進行披露。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投資者聲明”部分所列的相關簽字項,應當由全體投資人逐項簽字確認。
四是針對已登記且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請私募基金的備案時,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要求,《公告》發佈之前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金管理人;
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待提交的法律意見書辦理透過後,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備案。
【法律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七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