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到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最長爲三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爲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當事人在勞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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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怎麼補償
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