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養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以及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指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不過,從當事人傷情看,是不夠慘傷殘等級的,只是享有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沒有其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