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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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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違反競業協議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3、競業協議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