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確認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是在法院執行涉案房產時提出執行行爲異議,防止法院在拍賣等執行環節將承租人的利益排除在外。對於上述異議未得到支援不服的,承租人應當根據民訴法第225條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而非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執行異議之訴的宗旨是透過實體權利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而租賃權即使形成在先,其也無法達到限制執行標的權屬轉移的目的。因此,承租人爲了維護自身承租權及租賃利益不受侵害,可以在法院執行涉案房產時提出執行行爲異議,防止法院在拍賣等執行環節將承租人的利益排除在外。對於上述異議未得到支援不服的,承租人應當根據民訴法第225條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而非提出執行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