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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員工轉崗員工不同意合法嗎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08W
公司要求員工轉崗員工不同意合法嗎
公司要求員工轉崗員工不同意合法嗎
公司要求員工轉崗,員工不同意,合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未與員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隨意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員工支付賠償金;如果員工不願意轉崗的,公司可以給足經濟補償金辭退。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