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保胎假,有醫生證明的,可以請病假
懷孕不能作爲直接休病假的理由、且懷孕也並非絕對保護傘,若女職工未有相關醫院證明擅自休假,用人單位可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將該行爲
視爲曠工行爲,超過一定天數,可以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曠工期間可不支付工資。懷孕並不能成爲違紀行爲的保護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女職工“三期”內同樣可以被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