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我妻子準備放棄探視權,請問放棄探視權有法律效應的詳情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透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我們婚姻律師在爲當事人起草離婚協議時,對於探視權往往這樣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