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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訂勞動合同超過3個月視爲簽訂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47W
不簽訂勞動合同超過3個月視爲簽訂
不簽訂勞動合同超過3個月視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沒簽勞動合同,三個月後不是就視作長期勞動合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未籤合同的,視爲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其中,不滿一年的,支付到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前一日止;滿一年的,支付到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