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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主体是什么?

栏目: 刑事犯罪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4.42K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主体是什么?

现如今,人们为了牟取暴利,在暗地里进行器官交易,有些行为人征求了被害人的同意,进而对受害人的器官进行交易,更有甚者,直接摘取受害人的器官,没有经过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同意。这一现象的发生,让这个社会变得黑暗。我国为了严厉打击这一行为,将这一行为定性犯罪,行为人应付刑事责任。那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主体是什么?下面小编就来说一说。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念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为 行为犯 ,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鉴于涉及人体器官犯罪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已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011 年 2 月 25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规定了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构成要件

1、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满 16 周岁的人不是本罪的主体。

2、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我国著名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认为,此处的故意应该界定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他认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在实施此种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希望组织行为和出卖行为的顺利进行。组织行为在本质上对于法益的侵害性持持积极的态度,与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 -“ 希望 ”- 对危害后果积极追求的心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然而 “ 放任 ” 则持的是一种 “ 听之任之 ” 的心理态度,与 “ 组织行为 ” 的积极性相冲突。笔者也赞成赵秉志教授的观点。本罪中的 “ 组织 ” 和 “ 出卖 ” 行为都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对于犯罪结果更是积极追求,并不是置之不理的,因此对于故意应该缩小为直接故意比较合适。

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一方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进行交易,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完整权,尽管本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得到器官出卖者本人的同意,但这并不能阻却该组织行为的违法性。人体器官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市场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对人体器官进行买卖也是对社会风俗的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规定,都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保障,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不利于医疗管理秩序的维护,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纳入分则第 4 章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更多的是保护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但笔者认为本罪更重要的是危害了国家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程序。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这里有需要对 “ 组织 ”“ 出卖 ”“ 人体器官 ” 三个词语需要进行分析,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1]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司法认定

“ 组织 ” 、 “ 出卖 ” 的内涵及范畴

所谓 “ 组织 ” 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 “ 组织 ” 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这里的 “ 组织 ” 不同于非法组织卖血罪等组织犯中的 “ 组织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组织一个人或者一个特定的人都可成立本罪, 而组织犯往往要求组织不特定的多数人才能构成犯罪。

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 , 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 , 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 , 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 , 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 , 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 , 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 “ 组织 ” 的范畴 , 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 , 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人体器官 ” 的理解

从医学角度来讲 , 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 , 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体器官十分复杂 , 种类繁多 , 因此脱离医学考察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的。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量刑处罚

对非法摘取、骗取他人器官

以故意伤害罪论的情况。刑法修正案 ( 八 )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 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 , 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 ,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对非法摘取尸体器官

刑法修正案 ( 八 )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 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 , 违反国家规定 , 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 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即依照 盗窃、侮辱尸体罪 进行定罪处罚。

其他涉及的法律条文: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主体是什么的详细内容,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该犯罪主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16周岁的。组织出卖器官,在于组织二字,受害人是有自己的意思自由的,知道这一行为有损自己的身体健康,并且是一个出卖器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