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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定刑标准是什么?

栏目: 刑事犯罪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3.01W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定刑标准是什么?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定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具体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非法摘取、骗取他人器官

以故意伤害罪论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非法摘取尸体器官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处罚。

其他涉及的法律条文:《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组织”、“出卖”的内涵及范畴

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这里的“组织”不同于非法组织卖血罪等组织犯中的“组织”。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组织一个人或者一个特定的人都可成立本罪,而组织犯往往要求组织不特定的多数人才能构成犯罪

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总之,本罪成立的前提是器官出卖者自愿并且同意出卖自己的器官,对于欺骗诱导或者以其他手段胁迫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组织器官交易的,不属于本罪,要以故意伤害罪处置。如果不经过同意摘取器官或者欺骗取得器官的,要以故意伤害罪处理。对于参与买卖的各个环节的所有人员,包括医护人员都要根据各个行为人参与的时间、实际参加的程度、各自犯罪的手段、造成的后果和非法获利的数额,区别主犯与从犯。对于本罪的量刑,要根据器官交易的双方的健康损害程度、组织团伙的非法所得是否数额巨大、给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的严重程度,团伙中各个成员的地位也是量刑的标准。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造成器官出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造成死亡的,非法所得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这样情节严重的,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