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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伪劣农药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栏目: 刑事处罚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1.14W

一、关于生产伪劣农药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生产伪劣农药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关于生产伪劣农药罪的既遂量刑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约、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谋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使生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二、生产伪劣农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后者犯罪对象的范围很广泛。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的犯罪构成要求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而后者则是数额犯、其犯罪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单位、个人若是想要从事农药的生产,需要先获得相应的许可,再者在获得许可之后,也不得故意生产伪劣的农药。这是由于若是伪劣农药的生产行为,导致生产遭受较大损失,那么实施生产行为的单位、单位的相关生产人员等,可能涉嫌犯生产伪劣农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