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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授权委托书

栏目: 仲裁 / 发布于: / 人气:9.81K
撤销仲裁授权委托书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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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仲裁授权委托书

您好!关于“撤销仲裁授权委托书”的回复如下:

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的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_________________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经常居住地: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如下(请在以下两项中选择其一进行勾选):

1、一般代理。□

2、特别代理(代为接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

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 托 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撤销劳动仲裁授权委托书的相关信息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