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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片面终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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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片面终局制度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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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片面终局制度

为提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效率,及时维护劳动者的权益,2007年12月29日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仲裁法》),对小额、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实施有限的“一裁终局”,即是不允许用人单位提起诉讼,以防止其拖延诉讼时间,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