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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栏目: 劳动合同 / 发布于: / 人气:1.35W

用人单位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是可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用人单位在职工处于危难之机,迫使职工签订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这一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因此无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威胁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