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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原则

栏目: 劳动合同 / 发布于: / 人气:1.74W

劳动合同变更原则

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在“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没有强烈的契约意识,在需要调换工作岗位时,往往不向职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意见,而只是利用行政手段调动职工。改变生产定额和劳动报酬等。这种做法违反了平等协商的原则,其程序是非法的。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提出更改合同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也就是说,合同生效后,直到合同有效期届满,当事人在此期间未履行或未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合同到期且债务人履行了所有义务,则无意提议更改合同。如果合同到期且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履行合同义务,则属违约,无权要求更改合同。

(2)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建议,只是原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原合同全部内容变更的,不是合同变更,而是原合同的解除或者新合同的订立。变更原合同一小部分的条款是影响合同整体效力的条款的,不是变更原合同,而是原合同法律效力的提前终止。这种性质的变更不能称为合同变更(如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务合同等)。

(3)合同的更改,一般称为“修改”其内容,指对原始合同内容的某些修改、增减。只有这样,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才能得到保证。

(4)合同变更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双方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并依法作出必要的修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除原合同的变更条款外,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