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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是很么

栏目: 劳动合同 / 发布于: / 人气:2.84W

一、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是很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对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辞职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辞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报告,不需要征得公司的同意。继续上班满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公司办理辞职的手续,公司应该予以办理,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正常情况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如果觉得劳动者并不适合本岗位的话,是可以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需要向劳动者进行说明理由,而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Tags:合同法 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