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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新规

栏目: 劳动关系 / 发布于: / 人气:2.91W

军人子女、军烈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申请转学、借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就近就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不得收取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成都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第2条
《成都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第3条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