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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代通知金的规定有哪些?

栏目: 劳动关系 / 发布于: / 人气:2.04W

劳动法对代通知金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是一个民主的国家,国家各项法律维护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来说为了防止工作过程当中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出现,我国设置了代通知金的规定。针对劳动法对代通知金的规定有哪些该问题在本文中就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与解释。

劳动法对代通知金的规定有哪些?

代通知金不是法律术语,是人们的一种习惯说法。所谓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应当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代替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对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需要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为了防止“代通知金”的滥用,法律限定以下情形为适用范围: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综上所述,相对于劳动法对代通知金的规定有哪些该问题而言,需要从代通知金的规定标准以及内容等方面出发。按照相关法律上的规定,代通知金的赔偿需要满足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进行通知的情况。除此之外,对于劳动者原因而造成的解雇是不满足代通知金的赔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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