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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户口刚迁来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栏目: 户口 / 发布于: / 人气:1.5W

根据相关法律的信息,可以知道,国家级机构在为了某种利益的需要,将土地进行征收之后,就可以按照既定规定规定,领取征地补偿,但是并非是所有的主体都是可以得到补偿金的,根据补偿标准的规定,征地补偿户口刚迁来是否可以受领补偿金呢?

征地补偿户口刚迁来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征地补偿户口刚迁来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说,如果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就已经不属于村集体成员,村集体有权利将承包地收回,承包地被收回,征地的时候自然也就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相较于小城镇,设区的市就业机会较多,而且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健全,即使没有稳定的收入,一般也能享受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这种情况下,收回其承包地,也是为缓解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需要交回的承包地并不包括林地,即使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的林地也是不会被收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综上户口迁出人口可获得补偿,只要户口未农转非;或已经农转非,全家并未迁入设区的市,遇承包地等被征收或流转,可以享有土地征收款或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新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并且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就可以领取补偿金,对于征收单位单位不愿意按照既定的规定,发放补偿金的情形,可以在掌握了确切的证据之后,向司法机关提出救济的请求,一般来说,只要提交的材料齐全,就可以得到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