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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开病假条规定有什么风险?

栏目: 病假 / 发布于: / 人气:9.09K

现在随着女性地位的升高,对女权的维护,女性职员越来越多,但是女性面临着生育的风险,当女性职员怀孕时,身体的不适需要请假,但是请假不可以草率,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但是如果在怀孕期间请假,会对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下面小编带大家看看怀孕开病假条规定有什么风险?

怀孕开病假条规定有什么风险?

一、怀孕开病假条规定

病假条应由用人单位制定医疗机构出具,不因女子怀孕而享有特权。

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

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二、女性职员长期开病假的风险注意

女职工怀孕后,由于身体原因、优生考虑,或由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等不利于孕妇健康等原因,可能考虑长期休假;但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一般都不喜欢女职工的上述行为,而会想法设法辞退该类员工或在请假期间不支付任何报酬等。

因此,基于保护女职工的正当权益出发,女职工实际长期请病假时请注意: 第一,充分利用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法定假,如产前检查假、产前休假等(详见博文《女职工三期假汇总》)。

第二,由合格医院开具请假条请病假(法律并未规定,此处需女职工注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明确要求,尽可能符合用人单位的医院要求)。

关于请病假能请多长实际,法律并无具体的限制,病假长短视病情情况确定,由医生决定,法律和用人单位都无法也无权决定。

第三,但若病假超过3个月以上的,为适当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劳动部颁发文件中制定了“医疗期”的制度。规定如下: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以上就是怀孕开病假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女性在怀孕期间如果身体不适,可以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开相关证明,根据医生的建议请假。如果怀孕不影响工作,那就按照公司的具体上班规定进行。女性在怀孕期间开病假条有一定风险,如果私自开具假条或者无故旷班,根据劳动合同法,女性的工资会被扣除,严重的会被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