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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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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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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还是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rnrn工伤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rnrn《工伤保险条例》rn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rn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rn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rn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