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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劳动合同法管理规定中对合同的订立有哪些规定

栏目: 合同纠纷 / 发布于: / 人气:3.11W

一、青岛劳动合同法管理规定中对合同的订立有哪些规定?

青岛劳动合同法管理规定中对合同的订立有哪些规定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对其有行政、经济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签订聘任合同。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个执一份。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仇及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与培训;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劳动争议的处理;

(十一)当事人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3种。

原系固定职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者工龄满20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下列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一)本单位原固定职工;

(二)转业退伍军人及其随军家属;

(三)国家指令性分配安置的人员。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从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合同规定的生效日期计算。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最后一天的24小时为准。如果因连续工作而超过最后一天的24小时的,应当以完成该项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二、劳动合同争议的仲裁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各地方政府部门对劳动关系出台的也有地方法规,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当中的各项合法权益。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尽义务,而且劳动合同的条款是有法可依的,不可以由公司随意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