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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

栏目: 合同纠纷 / 发布于: / 人气:1.74W

一、山东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

山东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

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两个月。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特殊条款,《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

2、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

4、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

三、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以上就是对《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解释。当用人单位破产或被吊销执照,依法辞退员工,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决定不续签,以及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发现公司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支付补偿金的话,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