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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生产合作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栏目: 合同纠纷 / 发布于: / 人气:1.83W

一、有机肥生产合作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有机肥生产合作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合作方的基本信息

2、合作协议需要制定好合作的范围以及合作的期限。

3、甲乙双方具体的合作内容,比如:己方需要为甲方提供哪些服务以及服务的明细等等;

4、甲乙双方责任与权力,收费范围与标准。

5、违约责任的约定,其中包括了:违约责任的划分,因为对方违约导致的损失如何处理等。

6、中止合作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各分项目合同各项规定的,对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予以及时纠正;如一方不能及时纠正,则另一方有权中止本协议或各分项合同的执行。

7、其他的细则以及甲乙双方签名盖章。

二、有机肥生产合作协议的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有机肥生产合作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事实上,有机肥生产合作协议的基本内容不是法定的,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找律师起草合作协议还是很有必要的。尽可能的完善协议书中的条款,也是为了保障协议可以顺利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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