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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何时成立

栏目: 合同订立 / 发布于: / 人气:4.7K
实践合同何时成立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顾名思义,交付标的物,实践合同才能成立。实务中,实践合同主要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偿协议。
1.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保管合同作为一种实践合同存在当事人另行约定的例外情形。
4.依据《民通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6条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第127条规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
目前针对待物清偿协议是否属于实践合同在司法实务中尚存有争议,审判实践中对未现实给付的代物清偿协议效力的裁判标准也不一致,一种认定协议无效。该观点严格遵循代物清偿的要物性,认定未现实给付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债务仍然有效;第二种认定协议有效。该观点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契约应当得到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条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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