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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栏目: 合同订立 / 发布于: / 人气:1.14W
实践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顾名思义,交付标的物,实践合同才能成立。实务中,实践合同主要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偿协议等。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保管合同作为一种实践合同存在当事人另行约定的例外情形。
因此,通过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实践合同均是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成立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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