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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者的发行权

栏目: 发行合同 / 发布于: / 人气:1.88W
录音录像者的发行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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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权查阅所有录音录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2013年9月22日 (2013)刑他字第239号)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你院请示的案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即,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每一次录音录像,除非侦查过程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有了了解,小编还有提醒大家一句,律师是有权利查阅所有的录音录像的,所以当大家遇到问题的时候,一定要记得把自己的辩护律师请来一起观看录像,律师会带着他的职业习惯最大限度的为大家争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