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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有哪些情形

栏目: 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1.13W
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有哪些情形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就是通常所说的“挂靠”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一般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