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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购房住屋公积金政策

栏目: 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1.51W

1、连续足额缴存住屋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屋公积金个人住屋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屋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屋公积金管理核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住屋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屋或第2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屋的缴存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屋的缴存职工家庭不能发放住屋公积金贷款。住屋公积金个人住屋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屋价格和人均住屋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屋贷款额度。
3、职工须持有就业地住屋公积金管理核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屋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住屋公积金个人住屋贷款。
《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屋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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