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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栏目: 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2.02W

嘉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根据《嘉善县城镇经济适用住屋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同时符合下述申购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屋: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满3年(含)以上(驻嘉善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其中,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3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具体收入审核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
(四)申请家庭无房或现住屋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住屋保障建筑面积标准调整需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执行。
前款第四项中所称的现住屋包括:
(一)承租的公有住屋;
(二)按政府政策购买的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用房等;
(三)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屋,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四)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屋。

嘉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