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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以买卖名义赠与部分子女其他子女起诉无效纠纷 | 房产买卖律师——登记母亲名下房屋

栏目: 律师随笔 / 发布于: / 人气:7.94K


房产买卖律师——登记母亲名下房屋,老人以买卖名义赠与部分子女其他子女起诉无效纠纷

原告诉称

陈某辉陈某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赵某珍陈某芳2018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房屋恢复登记至赵某珍名下;3.赵某珍陈某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陈某辉陈某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陈某辉陈某君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陈某芳赵某珍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通过房屋买卖合同侵害了陈某辉的所有权、居住权益,以及陈某辉陈某君的继承权,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陈某辉赵某珍共同享有北京市宣武区(现西城区)一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所有权,陈某辉享有涉案房屋居住权益,赵某珍陈某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陈某辉的所有权、居住权益、继承权;赵某珍出卖涉案房屋为无权处分。

赵某珍陈某芳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陈某辉陈某君上诉请求,其二人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

陈某德赵某珍是夫妻关系,陈某杰陈某君陈某贤陈某丙陈某芳陈某辉系二人之子女。1987年12月26日,陈某德因死亡注销户口

1988年单位(甲方)与陈某贤(乙方)签订《拆迁协议书》,协议约定:安置获得房屋六套其中包括一号房屋该协议乙方签名处有陈某贤陈某丙的签名。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甲方)与赵某珍(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按成本价出售给赵某珍,房屋价款为51374.34元。购房时折算了赵某珍陈某德的工龄。2001年赵某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涉案房屋登记至赵某珍名下。

2018年9月4日,赵某珍陈某芳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珍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陈某芳,房屋成交价格为20000元。当日,赵某珍在房管部门协助陈某芳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2018年9月5日,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至陈某芳名下。

2019年,赵某珍起诉至法院,以其与陈某芳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判决书,认定赵某珍在签订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时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同时考虑到赵某珍陈某芳的母子关系,不能仅以房屋价款过低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最终判决驳回赵某珍的诉讼请求。赵某珍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审理期间,各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所得,该次拆迁时共取得六套房屋。陈某辉陈某君认为该六套房屋应属于每个子女一人一套,涉案房屋应是安置陈某辉赵某珍的。赵某珍陈某芳认可除陈某辉外其他五名子女均取得了相应的住屋,但认为这些拆迁安置房是拆迁时分配给陈某德夫妻的,后由陈某德夫妻决定分配给各个子女。涉案房屋应属于赵某珍个人所有,与陈某辉无关。但各方对于其所述拆迁安置情况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审理中,各方均认可陈某芳现尚未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2万元给付赵某珍陈某辉陈某君对于其所述赵某珍子女均一致认可涉案房屋归陈某辉所有及赵某珍明确表示涉案房屋所有权留给陈某辉的事实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审理中,法院询问陈某辉陈某君认为赵某珍陈某芳存在恶意串通的依据,陈某辉陈某君陈述其依据有二:第一,赵某珍有补办房产证的行为;第二,赵某珍陈某芳约定的房屋价款极低,并且陈某芳现仍未向赵某珍支付房屋价款。

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涉案房屋原由赵某珍购买,房屋所有权原登记在赵某珍名下,因此赵某珍系涉案房屋的原所有权人。现陈某辉陈某君陈述赵某珍陈某芳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陈某辉陈某君合法利益的行为,因此要求确认赵某珍陈某芳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于陈某辉陈某君的上述主张,法院意见如下:

关于恶意串通,首先,陈某辉陈某君未提交证据证明赵某珍存在补办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并且赵某珍作为涉案房屋的原所有权人,其有权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该行为不能证明赵某珍陈某芳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其次,考虑到赵某珍陈某芳系母子关系,不能仅以房屋价款过低且陈某芳尚未支付房屋价款即认定赵某珍陈某芳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因此对于陈某辉陈某君关于赵某珍陈某芳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陈某辉陈某君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利益。首先,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陈某辉陈某君能够继承的仅是在购买涉案房屋时陈某德工龄折算所对应的财产性利益,陈某辉陈某君并不因此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或继承权。因此赵某珍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陈某芳的行为并未侵犯陈某辉陈某君的所有权或继承权。

其次,陈某辉陈某君未提交证据证明陈某辉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即使如陈某辉陈某君所述,陈某辉为涉案房屋的拆迁被安置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的权益,但赵某珍作为涉案房屋的原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涉案房屋,现陈某辉仅以侵犯其居住权益为由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相应的法律依据。若陈某辉认为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益,可以另行要求赵某珍对于其居住权益给予相应补偿。陈某辉陈某君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陈某辉陈某君申请证人陈某贤陈某杰出庭作证,拟证明涉案房屋系拆迁而来,涉案房屋一直由陈某辉赵某珍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居住证陈某辉名字。陈某芳赵某珍认为上述证言不具备证明力。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辉陈某君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由赵某珍购买,并登记于其名下,法院据此认定其系涉案房屋的原所有权人并无不当。陈某辉陈某君主张涉案房屋系陈某辉赵某珍共同所有,进而以赵某珍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陈某芳侵犯其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该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陈某辉陈某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系陈某辉赵某珍共同所有,故对其该项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关于陈某辉陈某君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侵犯其继承权为由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一节,涉案房屋在购买时虽使用了当时已经去世的陈某德的工龄,但陈某德的继承人能够继承的系在购买涉案房屋时陈某德工龄折算所对应的财产性利益,故陈某辉陈某君并不因此当然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或继承权,其二人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侵犯其继承权为由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依据不足,法院亦难以支持。

陈某辉陈某君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侵犯其居住权益、赵某珍出售涉案房屋系无权处分等为由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