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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母房屋老人将其赠与部分子女是否需要其他子女同意

栏目: 律师随笔 / 发布于: / 人气:3.07W

原告诉称

北京房产律师——父母房屋老人将其赠与部分子女是否需要其他子女同意

冯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登记于金某琪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房产于2016年8月17日赠予给秦某扬的赠与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父亲冯某坤与母亲赵某莉双方大概于1953年结婚,二人婚后生有三个子女,即冯某兰、冯某明、冯某婕。原告母亲于1988年因病去世后,冯某坤与白某凤二人于1989年再婚(二人均系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于1992年经西城法院判决离婚。冯某坤与金某琪1994年再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金某琪与冯某坤再婚前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秦某扬、秦某勇。冯某坤于2020年6月24日去世。1999年根据房改房的相关规定,金某琪自愿购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房产,登记于金某琪名下,涉案房屋系冯某坤和金某琪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金某琪在冯某坤不知情的状况下将此房产私自赠予秦某扬。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冯某明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金某琪、秦某扬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该房产系金某琪前夫秦某云于1983年去世,然后单位为照顾家庭所分配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金某琪名下,但实际所有的相关费用过户费用,均由秦某扬支出。

2015年,冯某坤老人生病期间,曾留有遗嘱一份。处分冯某坤老人自己名下相关财产。当时与金某琪与冯某坤口头作过约定,金某琪名下的财产,对方不干涉,金某琪自行处理,因此,2016年金某琪将该房产过户至秦某扬名下。双方实际上是一个借名买房的行为,当时以赠与方式完成产权变更。

二、冯某坤在2018年留有第二份遗嘱,其遗嘱内所处分房产也没有涉及本案涉诉的房产,所以二被告认为,当时是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冯某坤认同了金某琪的过户行为。

第三人冯某兰述称,案涉房屋是冯某坤与金某琪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冯某坤去世后,不能随意过户。金某琪将案涉房屋私自过户存在隐匿财产的嫌疑,冯某兰不同意,案涉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同意冯某明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冯某坤与赵某莉系夫妻,生有子女三人,分别为冯某明、冯某兰、冯某婕。秦某云与金某琪婚后生子女两人,其中儿子系秦某扬。秦某云于1983年去世。赵某莉于1988年去世。冯某坤与金某琪于1994年登记结婚。冯某坤于2020年6月24日去世。

1996年10月25日,金某琪向西城区房地产交易管理科提交《购买公有住屋申请》,申请以成本价购买西城区一号房屋,该申请显示家庭人口3人,1996年12月,单位出具购房人单位证明,显示金某琪于1955年参加工作,工龄41年。

1996年11月13日,单位开具收据载明“今收到金某琪交来购房预付款4000元”;1996年12月24日,单位开具收据显示:“今收到金某琪交来购房款人民币……7212元”;1997年7月9日,单位开具收据显示:“今收到金某琪交来二期房款……26868元”。

1998年8月1日,单位作为甲方(卖方),金某琪作为乙方(买方),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座落于西城区一号单元式住宅楼房1套出售给乙方;甲方同意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以成本价向乙方售房并同意乙方按有关政策享受各项优惠,并约定了初步概算屋价款37393元。依据《单位出售公有住屋屋价计算表》显示,上述房屋实际屋价折算金某琪41年工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1999年登记至金某琪名下。

2016年8月17日,金某琪作为赠与人,秦某扬作为受赠人,双方签订《赠与合同》,约定赠与人金某琪作为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单独所有人,将该房屋赠与受赠人秦某扬,作为受赠人秦某扬个人所有。受赠人秦某扬表示同意接受上述不动产赠与。2016年8月31日,金某琪与秦某扬至北京市西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上述房屋于2016年9月3日登记至秦某扬名下。

另查,一、庭审中,金某琪、秦某扬提供“关于秦某云死亡善后问题的处理决定”、证明,证明秦某云去世,涉案房屋为单位给予秦某云家人的福利性分房,依据房改政策可以登记与金某琪或其子女名下,且仅使用了金某琪的工龄。冯某明及冯某兰对上述材料证明目的不认可,其认为房屋登记在金某琪名下,购买房屋时金某琪已与冯某坤登记结婚,涉案房屋只用了金某琪的工龄,也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庭审中,金某琪、秦某扬为证明涉案房屋自购买后一直由秦某扬一家居住使用提交证明信、书面证人证言、结婚证、物业费发票、供暖费结算证明、电器发票及订单截图等。冯某明及冯某兰对涉案房屋由秦某扬居住予以认可,但认为赠与前房屋登记在金某琪名下,且金某琪与秦某扬所提交的物业费发票及供暖费结清证明并非案涉房屋。

三、庭审中,金某琪、秦某扬提交冯某坤遗嘱,证明其二人于2016年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秦某扬名下是经过冯某坤认可的,因冯某坤在2015年以及2018年的遗嘱中均是对冯某坤名下房屋进行处分,没有涉及涉案房屋,也说明冯某坤认为房屋由金某琪赠与给秦某扬的事实。冯某明及冯某兰对于上述遗嘱的证明目的不认可,遗嘱中并未涉及本案房屋的处置,冯某坤生前没有说对涉案房屋的处理。

四、庭审中,金某琪、秦某扬提交冯某明另案的起诉状,证明冯某明在另案诉讼中称“冯某坤与金某琪再婚前双方对房屋及财产分配有约定,即双方房产归各自所有,”。冯某明对该起诉状真实性认可,但称金某琪先行起诉的继承案件,冯某明就得起诉对方。冯某兰亦认为是金某琪、秦某扬以继承为由诉至法院,想要独占另案的一号房屋,因需要先确权再继承,所以冯某明进行的另案起诉。

 

裁判结果

驳回冯某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冯某明主张在冯某坤不知情的情况下,金某琪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赠与给秦某扬,故冯某明认为金某琪与秦某扬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因案涉房屋确于金某琪与冯某坤婚后所购,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冯某坤与金某琪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金某琪及秦某扬称其二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双方系通过赠与合同完成过户的意见,金某琪及秦某扬未举证证明在金某琪购房过程中与秦某扬存在借名买房意思表示,金某琪、秦某扬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故法院对金某琪及秦某扬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又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冯某坤在世时对于案涉房屋的赠与持明确的否定态度,且即便金某琪单方将案涉房屋赠与秦某扬,属于无权处分,而无权处分不能产生赠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故冯某明以金某琪未经冯某坤同意,要求确认金某琪与秦某扬之间就案涉房屋进行赠与的合同无效缺乏依据。另,冯某明、冯某兰认为案涉赠与合同并未对其进行告知,亦侵害其合法权益,但赠与行为发生时,冯某坤在世,金某琪及秦某扬并不负有向其二人告知的义务,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金某琪及秦某扬存在恶意串通等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法院对冯某明要求确认案涉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