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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产律师——母亲去世父亲对其名下房屋公证遗嘱部分子女继承其他子女主张无效纠纷

栏目: 律师随笔 / 发布于: / 人气:9.71K

原告诉称

遗产房产律师——母亲去世父亲对其名下房屋公证遗嘱部分子女继承其他子女主张无效纠纷

赵某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涉案房屋由赵某芝一人继承,归赵某芝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赵某君,赵某亮承担。

赵某亮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赵某芝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赵某芝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是赵某亮父母的共同财产,房改房优惠按工龄购买。对于赵某亮之父所写遗嘱,光盘以及所陈述将遗产全部给赵某芝,赵某亮不予认可。因遗产中有赵某亮母亲份额,赵某亮的父亲没有权利支配全部财产。赵某亮对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赵某亮的父亲已经80多岁,有可能受到威胁,也没有医院健康证明。

 

被告辩称

赵某君、赵某芝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亮的上诉请求。母亲高某春先去世,如果赵某亮想争取权利,应当在母亲在世时争取。

 

法院查明

赵某贵与高某春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赵某震、赵某君,赵某亮及赵某芝。赵某震于1984年4月24日因死亡户口注销,经询,赵某芝及赵某君,赵某亮均称赵某震生前未婚未育。高某春于1998年12月12日去世,赵某贵于2012年4月7日去世。

2003年赵某贵(买方、乙方)与北京市某单位(卖方、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乙方购买涉案房屋,房款31294元;甲方根据文件规定,同意乙方享受屋价款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的优惠;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屋,产权归个人所有。以上协议签订后,赵某贵交纳了全部购房款,涉案房屋在2005年登记至赵某贵名下。赵某芝提交房屋买卖契约、房款发票两张、涉案房屋房产证,用以证明以上事实。赵某君对赵某芝提交的证据均认可。

赵某亮认可涉案房屋房产证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赵某亮申请法院向北京市某单位调查涉案房屋是否使用了高某春的工龄优惠。赵某亮称北京市某单位已经解,保留了一个办事部门,经法院与该电话联系,赵某贵与高某春均系该厂职工,涉案房屋房改房过程中的相关档案材料已经无法向法院提供,无法确定该房屋的购买是否使用了高某春的工龄优惠。

庭审中,赵某芝提交公证书,用以证明赵某贵在2009年前往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遗嘱公证,将涉案房屋指定由赵某芝一人继承。经查,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立遗嘱人:赵某贵,遗嘱内容:我名下的房产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上述房产是我个人财产。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遗留给女儿赵某芝个人继承。立遗嘱人:赵某贵(手签)”。经询,赵某君对该遗嘱真实性认可。赵某亮对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赵某贵当时已经八十多岁,有可能受到威胁,故申请法院调取该公证遗嘱的档案材料。

赵某亮对于公证遗嘱不予认可,对公证谈话录像及接谈笔录中赵某贵的陈述均不认可,赵某亮认为涉案房屋有母亲高某春的份额。经法院查看档案材料及公证谈话录像,赵某贵在录像中精神状态良好、言语表达准确、思维清晰连贯,谈话过程中明确表达了其将涉案房屋指定由赵某芝一人继承的意思,赵某贵表示自己文化程度不高、只能签名字,公证人员根据赵某贵的意思制作遗嘱,代填申请表,赵某贵确认遗嘱内容后签名。另外,赵某贵在公证谈话过程中表示,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其个人出资。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赵某贵与高某春为原配夫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即长子赵某震、赵某君,赵某亮及赵某芝,长子赵某震去世在先,且生前未婚未育,高某春去世时间早于赵某贵,故赵某贵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赵某芝及赵某君,赵某亮。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涉案房屋是否为赵某贵一人的遗产;二、赵某芝提交的公证遗嘱是否有效。对于争议焦点一:高某春去世时间为1998年12月12日,涉案房屋系赵某贵在2003年签订合同购买,相隔四年有余,并无证据表明赵某贵购买该房屋时交纳的购房款包含高某春的权益,赵某贵在进行遗嘱公证谈话时亦表示该房屋购房款由其个人出资。虽然房屋购买合同中提到了工龄折扣优惠,但经法院向北京市某单位调查了解后,无证据表明该房屋的屋价折扣优惠中包含高某春的工龄折扣,故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当属高某春去世后赵某贵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赵某贵个人所有,赵某贵去世后当属其个人遗产。

对于争议焦点二:虽然赵某亮质疑赵某芝提交的的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但经法院审查相关公证档案材料,该公证遗嘱程序合法,遗嘱内容与赵某贵本人的遗嘱意愿一致,遗嘱当属有效。故此,根据赵某贵的遗嘱,法院对赵某芝要求涉案房屋由其一人继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某贵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赵某芝继承。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赵某贵与高某春夫妻共同财产;二、赵某芝提交的公正遗嘱效力。

关于争议焦点一。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本案中,经法院向北京市某单位调查了解,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屋价折扣优惠使用高某春工龄,且无证据证明赵某贵购房款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赵某贵个人财产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即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本案中,根据公证处提供的档案材料及公证谈话录像显示,赵某贵在录像中精神状态良好、言语表达准确、思维清晰连贯,谈话过程中明确表达了其将涉案房屋指定由赵某芝一人继承的意思,公证程序合法,法院认定公证遗嘱有效正确。赵某亮主张赵某贵受到胁迫,但对此未举证证明,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据此,根据赵某贵的公证遗嘱,涉案房屋应由赵某芝一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