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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母与子女房屋分配协议父亲去世后子女能否起诉履行

栏目: 律师随笔 / 发布于: / 人气:3.15W

原告诉称

北京房产律师——父母与子女房屋分配协议父亲去世后子女能否起诉履行

原告吴某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吴某清继承取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的房屋的50%;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的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为原告吴某清与被告方某按份共有,每人50%;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吴某坤与方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3人,分别为被告吴某杰、原告吴某清及被告吴某英。2010年3月28日,吴某坤与原被告共同签署协议一份,其主要内容为“位于通州区一号,吴某杰、吴某英放弃继承,吴某清在吴某坤与方某在世时提供住处并负责生活料理,父母去世后此房屋由吴某清一人继承”。

吴某坤于2018年6月2日去世。协议书系吴某坤与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多年来,也一直是原告对父母进行照顾,因此协议书是合法成立生效的。现吴某坤已经去世,因此原告要求按照协议书的内容,继承吴某坤享有的诉争房屋50%的份额。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诉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杰、吴某英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认为协议书是无效的,协议书不符合立遗嘱的形式要件,协议书签订的时候没有见证人在场,也没有见证人签字,并且2010年签订协议的时候,也没有打印遗嘱,没有代书遗嘱,是无效的,即使该遗嘱有效,我们认为遗嘱也没有生效,在遗嘱中,是吴某坤和方某都去世了才由原告继承。对于吴某坤遗嘱的部分,我们不同意由原告继承,原告未尽到赡养义务,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方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庭驳回,方某在有生之年,本房产的产权不能变更。

 

法院查明

吴某坤与方某系夫妻,共生育三女,分别是长女吴某杰,次女吴某清,三女吴某英。吴某坤于2018年6月2日去世。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登记产权人为吴某坤。

2010年3月28日,吴某坤、方某、吴某杰、吴某清、吴某英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我夫妻二人现居住在通州区一号。经我家五口协商,吴某杰、吴某英二人放弃。吴某坤、方某二人在世时由吴某清提供住处并负责生活料理,去世后此房由吴某清一人继承。此协议书一式四份。落款有吴某坤、方某、吴某杰、吴某清、吴某英五人签字。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清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争议焦点即《协议书》的性质问题,首先,虽然《协议书》中存在“吴某坤、方某二人在世时由吴某清提供住处并负责生活料理去世后此房由吴某清一人继承”这样的文字表述,但从形式上来看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

从《协议书》整体的意思表示来看,《协议书》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确认了涉案房屋的来源;二是对吴某坤和方某生前的赡养问题进行安排;三是未来房屋的归属问题,因此实质上看系父母对于家庭财产分割和养老生活的综合安排,应属于分家协议性质,故对于吴某清主张按照遗嘱来继承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吴某清的诉讼请求,《协议书》对于财产的分配约定了条件,即“吴某坤、方某二人在世时由吴某清提供住处并负责生活料理,去世后”,即有赡养的条件也有时间的条件,仅从时间条件来看,现其中吴某坤已去世,方某健在,时间条件目前尚不具备,故对于吴某清要求涉案房屋50%的份额归其所有并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