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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起诉分割遗产房屋案例 | 房产继承律师——母亲去世

栏目: 律师随笔 / 发布于: / 人气:3.17W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房产继承律师——母亲去世,子女起诉分割遗产房屋案例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某君支付我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售房款36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杨某君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系杨某君宋某霞之子。宋某霞2010年去世,一号房系杨某君宋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我的姥姥刘某莉起诉我和杨某君法定继承纠纷,杨某君作为我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号房归杨某君所有,未确认我的继承份额或折价款。故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君辩称,不同意原告杨某文的诉讼请求,其以侵权纠纷或变更为婚姻家庭纠纷,我均认为案由不当应当予以驳回。我取得一号房系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我享有一号房全部的产权,出售一号房系合法有效。故我不同意给付杨某文售房款。

 

法院查明

原告杨某文系被告杨某君宋某霞之子。刘某莉宋某霞之母。宋某霞2010年死亡。一号房系宋某霞杨某君的夫妻共同财产,原登记在宋某霞名下。2011年刘某莉以法定继承为由起诉杨某君杨某文要求继承宋某霞遗产。杨某君作为被告及杨某文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出具(调解书,调解协议包括: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归杨某君继承所有;杨某君给付刘某莉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十七万元。调解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21年10月28日,一号房(房屋坐落变更为通州区一号房)变更登记至杨某君名下。2022年3月12日,因杨某君一号房出售给案外人陈某涛一号房变更登记至陈某涛名下。后陈某涛又将一号转让他人,网签价格为2200000元。

另查,2022年3月12日,杨某君作为出卖人与陈某涛作为买受人签订的网签合同载明成交价格为2000000元。杨某文主张售房款约为2200000元,要求杨某君按照其继承份额六分之一给付售房款的六分之一即367000元。但就其主张杨某君陈某涛之间交易价格为22000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杨某君主张实际交易价格为1850000元,提交了转账截图并申请陈某涛出庭作证,陈某涛表示其通过朋友介绍购买了杨某君一号房,双方约定的价格为1850000元。在交易过程中其察觉杨某君可能存在家庭矛盾,故考虑后续出售税费问题故将网签价格写为20000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文款项17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宋某霞去世后留有一号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杨某君杨某文刘某莉作为宋某霞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一号房六分之一的份额。因杨某君共计享有一号房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故一号房应当归杨某君所有,杨某君按照刘某莉杨某文的继承份额支付相应折价款。根据(调解书,确认了一号房归杨某君所有,杨某君给付刘某莉房屋折价款170000元,就杨某文的份额未予以明确,故杨某文有权向杨某君主张权益。

一号房涉及宋某霞的遗产份额于2011年已经法定继承分割处理,一号房所有权归杨某君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杨某君应按照遗产分割时的遗产价值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故对于杨某文要求按照2200000元的六分之一进行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就杨某文要求杨某君给付相应款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参照杨某君应当给付刘某莉房屋折价款数额确定为170000元,对于杨某文主张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