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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子女诉讼分配案例 | 遗产继承律师——母亲购买的工龄房改房

栏目: 律师随笔 / 发布于: / 人气:2.35W


遗产继承律师——母亲购买的工龄房改房,老人去世子女诉讼分配案例

原告诉称

周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我与周某贵周某泰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孙某遗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判令上述房产的三分之一由我继承所有

事实和理由:我与周某贵周某泰均是孙某的子女。孙某2019年去世,其生前留有涉案房屋及存款,但双方就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我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周某贵辩称,被继承人周某凯孙某在生前已经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配,周先生已经分得了房产,不应再参与之后的家庭析产,不再参与涉案房屋的分配。

我在被继承人孙某生前与孙某共同生活居住,照顾孙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孙某生前已经决定涉案房屋由我继承,并多次向周围人表示将来涉案房屋给我。现应当尊重孙某的意愿,将涉案房屋判归我继承。

周先生孙某未尽到扶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本案所涉房屋不能上市,不能出售,只能居住。无法共同居住。因此,涉案房屋不宜分割份额,我愿意采用折价补偿方式来分割涉案房屋的权益。综上,我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周某泰辩称,我母亲孙某生前跟我说过,谁照顾她,涉案房屋就归谁。周某贵照顾了孙某,尽了赡养义务,我也尽了赡养义务。涉案房屋如果有我的份额,我将份额给周某贵。现周先生要求分割,我同意分割,但我要求多分给我与周某贵,因为我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综上,我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周某凯孙某生有二子一女,即周某贵周某泰周先生周某凯1993年去世,其生前未留有书面或口头遗嘱。孙某2019年去世。周某凯孙某的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

1995年4月25日,北京某单位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出售屋价11944元(计算屋价时,男方核算工龄1年,女方核算工龄40年)。1997年8月11日,孙某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现该房屋由周某贵居住使用。

周先生主张,孙某生前未留有书面或口头遗嘱。1980年左右,周某凯所在单位分配的承租公房。1993年周某凯去世后,单位将房屋调换至涉案房屋。1995年,孙某购买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是孙某的个人财产。另外,周某凯去世前,周某凯孙某与其共同生活;孙某去世前与周某贵共同生活。

周某贵主张,孙某生前未留有书面遗嘱,但有口头遗嘱,表示谁照顾她,涉案房屋归谁。分房的事情,其记不清了。1995年,孙某购买了该房屋,购房款是其支付的;1999年,其又补交了房款3283.05元;现其认为是其与孙某共同出资购房,故涉案房屋是其与孙某的共有财产。另外,周某凯孙某生前与其共同生活。

周某贵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变更产权申请。该证据显示孙某2000年1月20日申请改按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屋,需补交房款3283元。周先生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周某贵提供收据。该证据显示孙某2000年12月21日支付购房款4元,于6月13日支付购房款3283.05元。周先生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周某贵提供证人的书面证言及视频光盘。该证人证明:其是周某凯的好友和同事;孙某一直由周某贵照料,直至去世;孙某曾对其说过,谁照顾她,就把房给谁。周先生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周某贵提供证人的书面证言。该证人证明:其是孙某的多年邻居;孙某生前曾说过,谁照顾她,房屋就归谁;孙某摔伤后,主要由周某贵照顾为主,周某泰照顾为辅。周先生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周某泰主张,孙某生前未留有书面遗嘱,但有口头遗嘱,表示谁照顾她,涉案房屋归谁。1980年左右,周某凯所在单位分配的承租公房。1993年周某凯去世后,单位将房屋调换至涉案房屋。1995年,孙某购买了涉案房屋,购房款是周某贵支付的;补交房款的事,其不清楚。涉案房屋是孙某的个人财产。另外,周某凯孙某生前与周某贵共同生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周某泰将其继承的房产份额自愿赠与周某贵周先生周某贵周某泰确认涉案房屋不能上市。周先生要求对房产进行份额分割,同时主张涉案房产价格每平方米为80000元;周某贵要求对房产进行实物分割,其要求取得房产,支付给周先生房屋折价款;同时,主张涉案房产价值100000元。

 

裁判结果

孙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周先生周某贵共同继承,其中周先生享有27.5%的房产份额,周某贵享有72.5%的房产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涉案房屋的性质问题。涉案房屋系孙某周某凯去世后购买,购买时使用了周某凯1年的工龄。周某贵周某泰虽主张购房款系周某贵支付,但针对该主张,周某贵周某泰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加之,周某贵亦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孙某与其有共同出资购房的意思表示。鉴于此,法院对于周某贵提出的涉案房屋系其与孙某的共有财产的主张,亦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定涉案房屋系孙某的个人财产,但房产中存在周某凯的财产权益。

关于遗嘱问题。周某贵周某泰虽主张孙某生前留有口头遗嘱,但针对该主张,周某贵周某泰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且从二人自述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口头遗嘱的条件,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鉴于此,法院对于周某贵周某泰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尽赡养义务问题。周某贵周某泰虽主张周先生未尽赡养义务,周某贵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针对该主张,周某贵周某泰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故法院对于二人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遗产分割问题。周某凯在涉案房屋中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因周某凯已去世,其生前未留有书面或口头遗嘱,故该财产应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周某贵周某泰周先生继承。涉案房屋及孙某的存款,因孙某已去世,其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故上述财产应作为孙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周某贵周某泰周先生继承。

由于周某贵孙某共同生活,故在分割遗产时应当适当多分;具体分割,由法院酌情予以判定。至于房产的具体分割问题。因周先生周某贵周某泰均确认涉案房屋无法上市,且周先生周某贵就涉案房产的市场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涉案房屋以份额分割方式为宜。现周某泰自愿将其继承的房产份额赠与周某贵法院对此不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