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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付安置房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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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付安置房应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交付安置房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概况

201366日,刘某某与二七区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二七区京广北路以东、中原路以北综合整治项目指挥部签订了《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刘某某于2013613日之前搬迁完毕,二七区政府为刘行中安置房屋面积172.6平方米,临时安置期限36个月(自2013110日至2016110日);过渡费按照刘某某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月支付;二七区政府未按照约定支付各种补偿费,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房屋征收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过渡期结束后,二七区政府依照安置方案规定,对刘某某过渡费进行了翻倍发放(每平方米24/月)。2018426日,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郑政〔20182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8号《意见》)文件,该文件规定,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1800元,按照1800元发放,该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刘某某据此诉至一审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一)关于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问题。一、二审法院认为,二七区政府尚未开始建造安置房,并未拒绝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因而,对刘某某要求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二七区政府负有交付安置房的义务,而且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36个月的临时安置期限。刘某某提起本案诉讼时,临时安置时间早已期满。刘某某要求法院判决二七区政府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补发过渡费的问题。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于20136月,约定按照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每月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二七区政府在超过临时安置期未能交房的情况下,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8号《意见》出台于2018426日,其中规定: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1800元的,按照1800元发放。该意见系结合当前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为满足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需要,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而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作出的调整。本案中,自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至今已六年之久,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仍未解决,二审法院判令二七区政府补发自20185—20191月的过渡费7766.82元,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应予以支持。

(三)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自2013110日至2016110日。二七区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可以根据刘某某因长期未被落实安置房受到的实际损失酌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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