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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修正劳动争议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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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修正劳动争议时效制度
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
即使员工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依然有权利通过仲裁手段申请自己应得的权利。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1年时效的,劳动仲裁部门将不再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对原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终局制做了重大突破,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法律规定特殊情况下,如追索劳动报酬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北京市目前每月73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8760元标的额的劳动报酬的争议可以"一裁终局"。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由于近年来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被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所使用,所以不少劳动者担心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会将责任推给劳务派遣公司,导致劳动者无法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诉权利。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点劳动者不必担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改成劳务派遣,也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相应义务。在产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也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劳务派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