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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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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城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般是什么样子的?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立案处理。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所在分队(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市或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一)一般规定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