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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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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五十三条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
2、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第五十六条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第五十七条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变更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第五十九条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
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