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住屋公积金贷款怎么办
1、最高法院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屋补贴、住屋公积
金属夫妻共同财产。即储存在住屋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为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进行
分割的。只是分割时应当先严格分清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屋公积金才能分割。2、所以在离婚案件中,一般对于住屋公积金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屋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屋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