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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情节严重”的标准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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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情节严重”的标准能是什么
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情节严重”的标准能是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