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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做出的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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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做出的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是如何做出的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裁决。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劳动纠纷是属于比较特殊的,对此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仲裁前置。只有经过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之后,对裁决结果不服的话,那么才允许在规定时间提起劳动诉讼。当然,不管是进行劳动仲裁还是劳动诉讼,若无法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那么最后的结果是会对当事人不利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珠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