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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无劳动纠纷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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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无劳动纠纷约定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的。但是如果职工未享受年休假或者享受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享受的天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定的报酬,这个支付的基数又是如何确定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在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时,需要从职工的收入中剔除的项目包括加班工资,而职工除基本工资之外的正常收入包括提成、绩效工资等仍应与基本工资同样计入劳动者的月工资内,以劳动者除去加班工资以外的月收入总额来计算劳动者的日工资。劳动者如果未休年假,用人单位已正常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未休年假的天数,向劳动者另行支付200%的工资。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报酬待遇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在劳动关系建立后,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来发放工资报酬,不得无故克扣拖欠甚至是不发劳动者的工资。而身为劳动者,如果您有遇到被单位克扣工资或拖欠工资的情况,您要懂得如何维权。